2008年4月26日 星期六

╭★ 色狼躲廁偷摸女臀 ~ 法官判無罪 ?


彰化地方法院, 繼去年判決「摸胸9秒無罪」後, 又出現爭議性判決, 一名男子日前躲進速食店的女生廁所, 利用隔間下方空隙, 伸手到隔壁間偷摸女學生下體, 但法院竟認為, 男子觸摸女學生下體只有1、2秒, 沒有達到刑法妨害性自主要件, 只是告訴乃論的性騷擾防治法「強制觸摸罪」, 因此不受理公訴。

女學生上速食店廁所, 色狼卻躲在隔壁伸出手越過下方隔間板, 偷摸女生臀部後立刻逃走, 行徑相當可惡, 但彰化地方法院最新判決, 竟然認為這不觸犯強制猥褻罪。 彰化地方法院庭長葉榮郎:「被告未施以強制力量, 時間極為短促, 且在被害人顯現其不從意願前, 行為已經終了。」

只觸摸1、2秒, 沒有產生強制力! 這樣的說法, 外界能接受嗎? 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12月, 色狼伸手觸摸女學生下體後, 女學生尖叫奪門而出, 色狼也立刻被逮捕, 但判決指出, 色狼行為只觸犯性騷擾防制法的強制觸摸罪, 而且還是屬於告訴乃論罪。 葉榮郎:「(強制觸摸罪)屬於告訴乃論, 女學生也已經撤回告訴, 所以法院公訴不受理。」換句話說, 女學生不提起告訴色狼就無罪, 彰化地方法院去年才因為「摸胸9秒無罪案」的判決引發爭議, 現在這起偷摸女學生下體又不受理公訴, 法官衡量標準再度引發爭議空間。

這個合理嗎? 甚麼烏龍判決, 怪不得強姦案會越來越多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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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 偷摸如廁女生下體 ~ 僅算性騷?

彰化縣劉姓男子在麥當勞速食店廁所, 從門縫中伸手偷襲如廁女生下體, 法官認為僅構成性騷擾, 因為被害人撤回告訴, 法院即判決不受理; 但檢察官上訴認為劉某犯行惡劣, 已涉強制猥褻罪, 應從嚴認定。

卅二歲劉姓男子去年十二月某晚在員林鎮麥當勞速食店, 尾隨女學生到三樓女廁, 躲進廁所, 利用隔間板下方約十公分縫隙, 趁女生上廁所時, 從縫隙伸手到隔壁摸到女學生下體。

女學生告訴法官, 在廁所褪下褲子、蹲下去時, 突然一隻手伸過來摸她下體, 她尖叫一聲衝出去, 大喊抓色狼, 速食店員工也幫忙追, 在店外十幾公尺的麵店前抓到他。 目擊者說, 當時劉男頻頻求饒,一直說不是故意的。

彰化地院發言人葉榮郎法官說, 法官合議庭認為, 劉男聲稱偷摸女生一、二秒就收手, 因為女生馬上尖叫、站起來, 過程中被害人「並沒有伸手撥開、或其他抗拒舉動」, 所以未構成強制猥褻罪中以「強暴、脅迫、恐嚇等強制方法」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。 劉男行為觸犯性騷擾防治法, 屬告訴乃論, 因被害人撤回告訴, 所以判決不受理。

不過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吳曉婷昨天不服提起上訴, 認為被害人遭撫摸私處達一、二秒, 直覺大聲尖叫,顯見受侵害時已有反應, 並非如性騷擾防制法所稱「趁人不備」; 劉男行為足以使女生性自主意願受到妨害, 應涉及「強制猥褻罪」論罪。


【聯合報╱記者林宛諭/彰化縣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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