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5月1日 星期四

◇ 為了 700 元, 將人殺死, 結果判無期徒刑, 合理嗎 ?


罹有躁鬱症的黃天忠為了七百元和友人王勝田起衝突,他高速開車把王勝田拖了四、五百公尺,然後打死,最高法院昨天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。

王勝田被黃天忠殘忍地拖行四、五百公尺,使得家屬傷痛不已,懇求法官判處黃天忠死刑;法官審理時,體會王勝田當時身心均遭極大磨難,痛斥黃天忠惡行重大,但因他罹有躁鬱症,曾就醫六次,領有重大傷病卡,犯案時有精神障礙,依法減輕其刑為無期徒刑。


------> 家屬 `尊重`法官`懇求`處死, 然法官 "體會"..., 如何體會?


犯案時有精神障礙, 誰說的? 罪犯自己, 還是王勝田?

去年五月廿三日凌晨三點多,黃天忠駕駛轎車,載友人王勝田南下,車子行經台一線南下一零一公里處時,黃天忠懷疑王勝田竊取他車中的七百元,兩人發生爭執,車上的睡袋等物品成了出氣筒,被丟掉到路旁的駁坎下方。王勝田將車上一條棉繩繫於車子後方的鐵環,另一端繫於自己的腰間,想垂降到駁坎下方撿回。


------> 被害人遭 "懷疑", 就被以私下的酷刑虐死!


被害人沒偷錢-> 被冤枉-> 受虐受傷-> 徒手被殺到死-> 罪犯辯稱有精神障礙 -> 博取法官同情,並以法條壓法官-> 減刑-> 免死-> 將來又是一條好漢-> 稱霸監獄或重返社會-> 再犯案,因為已經無敵了,手法會更泯滅人性,完美無破綻-> 又出現受害人-> 查無證據-> 無罪-> 釋放-> 再犯案又有受害人-> 查無證據-> 無罪-> 釋放-> ..........


判決書指出,不料黃天忠的躁鬱症發作,竟高速開車,拖行王勝田四、五百公尺,王勝田的手腳、屁股都有大面積的擦挫傷,傷痕累累。

黃天忠將車子開過苗栗縣造橋鄉台一線一零一點四公里處時,將車子停在路旁側車道,解下王勝田腰間的棉繩,卻又擔心他脫逃,改將繩子綁在左腳,再徒手持續毆打頭部,直到凌晨四時許才被警方逮捕。警方將王勝田送醫,王仍於同月廿九日因重度腦水腫、中樞神經休克死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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