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

李登輝對釣魚台的「言論自由」


國會應重新檢討「卸任總統禮遇條例」

監察院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」已決定立案調查「政府就釣魚台立場,是否以具體行動捍衛我國領土主權」。

委員會召集人葛永光說,前總統李登輝不斷公開表示「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」。根據國際慣例和規則,若未來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為釣魚台主權問題上了談判桌,屆時日方可能拿出我國前總統言論,反證日本擁有釣魚台主權的合法性。

葛永光認為,李登輝作此發言時,政府也要有高階層的人出來反駁,他認為這件事要由行政院長來做,「李登輝說一次,吳敦義就要反駁一次」。

我國政府的體制,根據原始《憲法》,有「內閣制」的精神,因為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通過,且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。但李登輝任總統時,多次修憲,取消行政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的法條,把行政院長變成了總統的幕僚長。儘管如此,行政院長還是全國最高行政首長,日理萬機,怎麼可能整天跟在一個不識大體的卸任元首後頭,專門反駁他的胡言亂語。釜底抽薪之道,是李登輝的自重自愛;心裡可以「愛日本」,嘴裡卻不能「賣台灣」。

或有人說,李登輝講什麼話,除非觸犯法律,應是他的言論自由。不錯,中華民國國民人人都享有合法的言論自由,但李登輝能不能與我們一般人「並駕齊驅」?先不說他卸任元首動見觀瞻的身分,而根據我國《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》的規定,李登輝享有五項禮遇:

一、邀請參加國家大典。

二、按月致送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,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。

三、提供處理事務人員、司機、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,每年新台幣八百萬元,但第二年遞減為新台幣七百萬元,第三年遞減為新台幣六百萬元,第四年遞減為新台幣五百萬元,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。

四、供應保健醫療。

五、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,必要時得加派之。

李登輝要想像我輩升斗小民一樣,享受全面的言論自由,就應該放棄所有的禮遇,與我們站在平等地位發言,這才合理。否則的話,一方面要我們百姓節衣縮食的奉養他,一方面他卻出賣全體國民的利益,他的良心安不安我們不知道,但我們的良心不安啊!

《憲法》規定: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,不受刑事訴究。李登輝的言論未必涉及外患罪,而且他又卸任了,但無論如何,納稅人沒有理由拿錢供養一個出賣國家利益的人。監察院、立法院都應檢討前項禮遇條例,作適當的修正,才能符合並彰顯國民對卸任元首崇功報德的真義。

義大利總理貝魯斯柯尼涉嫌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,法院已裁定他必須出庭受審,婦女團體譴責他侮辱女性,並「損毀國家形象」。貝氏只是糟蹋一個女子,尚且「損毀國家形象」,李登輝糟蹋的是台灣宜蘭縣的一塊領土,這算不算「損毀國家形象」呢?國人應不應該表示點態度呢? 【聯合報╱張作錦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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